日前,演員許晴起訴更美App侵權一審判決書公布,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判決,被告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更美App”關聯(lián)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更美”顯著位置連續(xù)十五日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許晴公開致歉,賠償許晴經濟損失14萬元。
13篇文章擅用28張肖像圖片
根據(jù)判決書,原告許晴表示,被告于2020年5月在其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更美”上發(fā)布標題為《手撕女演員、公開聲稱討厭許晴,寧靜是真性情還是自我作死?》《51歲的她少女顏、漫畫腿,凍齡術吊打許晴和俞飛鴻?。 返?3篇文章,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28張肖像圖片,并多次配有大量整形項目宣傳、美容產品促銷和官方APP、公眾號商業(yè)信息。
原告許晴提出,原告系演員,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較大商業(yè)化價值,被告未經許可多次擅自利用原告的肖像對其提供的整形項目服務進行推廣宣傳的行為,直接導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經濟性利益受損,嚴重侵犯原告肖像權。此外,被告還在上述涉案文章中多次編造“其實除了水光針和肉毒素這樣的項目,她也會定期去做埋線提升”等不實信息,被告的上述行為極易誤導瀏覽者認為原告曾接受過相關美容整形項目,對原告產生誤解,從而降低對原告的社會評價,亦嚴重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此外,對原告的侵權系被告的第二次侵權。2018年4月,被告曾因在相同的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多篇侵權文章而被原告起訴至北京市其懷柔區(qū)人民法院。被告在一年后在相同的微信公眾號平臺發(fā)布針對原告的侵權文章,在多次收到原告律師函后仍未刪除涉案侵權文章,主觀惡意明顯?;谏鲜?,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相關規(guī)定,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庭審中,原告明確其主張的權利為肖像權,并確認涉案文章已經刪除,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許晴向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即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終止涉嫌侵權行為;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報》上及微信公眾號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權的具體侵權情節(jié)且需經法院和原告審核認可,致歉版面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網絡致歉時間不少于30日;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為律師費5000元,以上各項共計355000元。
對此,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在公眾號中引用原告照片的行為并非商業(yè)行為,沒有從中獲益,只是一種類似于在貼吧、論壇上發(fā)布話題討論帖的行為,應屬于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范疇,沒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權;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訴訟文書后,立即實施了刪除文章等措施,并且相關文章的點擊量較小、傳播影響范圍有限,原告過高的訴請沒有現(xiàn)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發(fā)布的文章和照片,并沒有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沒有引起任何社會的不良影響與負面評價。綜上,被告沒有利用原告的照片進行商業(yè)宣傳和推廣活動,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姓名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許晴獲賠14萬元
判決書稱,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許晴系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演員。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以預防保健咨詢、醫(yī)學研究等為經營范圍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所屬律所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于2020年3月27日申請IP360證據(jù)保全,被告對相關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肖像不持異議。
為證明被告的主觀故意較高及被告影響力較大,原告提交了被告微信公眾號繼續(xù)發(fā)布文章的截圖。此外,原告主張原告于2018年曾就被告違法使用其肖像事宜在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該案于2018年7月16日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終8492號民事調解書作出后,被告又發(fā)生侵權行為,被告對(2018)京03民終8492號民事調解書及其他案外人與其產生肖像權涉訴糾紛的事實予以認可。
此外,原告提交《律師函》及EMS截圖,顯示原告就涉案侵權行為向被告郵寄律師函,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簽收。原告主張合理開支為公證費和律師費,但未提交相關票據(jù)和委托代理合同。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據(jù)許晴提交的證據(jù)及其身份材料,能夠證明涉案圖片中原告許晴肖像的可識別性。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圖片吸引相關公眾關注、閱讀,推介被告微信公眾號、銷售被告商品、項目,具有明顯的商業(yè)使用性質,其主張屬于屬于言論自由的抗辯不能成立?,F(xiàn)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使用許晴的肖像取得了授權,故本院認為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許晴的肖像權。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損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判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更美”顯著位置連續(xù)十五日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許晴公開致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內容,本院將依據(jù)原告許晴的申請選擇一家全國范圍內公開發(fā)行的報紙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北京完美創(chuàng)意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許晴經濟損失140000元;駁回原告許晴的其他訴訟請求。